一个人不仅可以通过行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对他人造成危害,无论哪种情形,他都应当为该损害承担正当责任。
A person may cause evil to others not only by his actions but by his inaction, and in either case he is justly accountable to them for the injury.

哲学家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年生于伦敦,19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与下议院议员。他继承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同时在快乐中引入质的区分,深化了这一学说。《论自由》以"伤害他人原则"为核心,划定了个人自由的合理边界;《妇女的屈从地位》则是女性参政权议论的先驱之作。他为近代自由主义奠定了哲学基础,至今仍是政治思想的重要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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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On Liberty, Chapter 1Verified